承揽人制作安装门窗后。消费者以大门存在质量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剩余款项并提出反诉,要求承揽人对大门进行重做。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阳某将其老家的房屋门窗制作与安装事宜承包给洪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因阳某未在现场,委托案外人贺某代为管理。2021年11月,洪某在项目完成后向阳某出具一份订货单,载明门窗的种类、数量、单价及总价。其中,大门总价款为16,530元。
订货单附注中写明“已收23,000元,余款25,856元”,阳某在订货单上签名并备注“下欠余款25,480元整是实”,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项目完工后,阳某于2022年6月向洪某反映门窗存在质量问题,洪某随后进行维修。2023年1月,阳某再次提出大门存在质量缺陷。
经本院实地勘查,洪某所安装的一楼入户大门及二楼阳台大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①一楼入户大门门头与天花板间距达21厘米;②一楼入户大门外门头与天花板两侧拱券间距不一致;③二楼阳台大门未装正,从侧面看有倾斜情况,门框自上而下逐渐变宽;④两扇大门门脚均有轻微生锈及掉漆情况;⑤二楼阳台大门门锁损坏。
因阳某拖欠剩余款项,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某偿还25,856元。
法院审理期间,阳某以大门存在质量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洪某重新制作、安装大门并符合其预留标准。
法院判决
衡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洪某是否应对案涉大门进行重作的质量问题
洪某所制作安装的两扇大门确实存在部分质量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对阳某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综合考虑:
第一,是否具有必要性:案涉大门存在的质量质量问题未影响其实际使用和功能,且部分瑕疵可通过维修予以解决。承揽人承担重作责任的前提应当是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严重质量质量问题情形下定作人享有的救济途径,本案中的质量质量问题并未达到必须重作的程度。第二,是否具有可行性: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大门的尺寸、颜色、款式无明确约定,若认定承揽人承担重作责任,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重作、重作后能否符合定作人预期难以评判。此外,拆除现有大门必将对房屋墙体造成二次破坏,也将进一步扩大损失。综上鉴于该案实际情况并考虑合理性,本院对阳某要求洪某重作大门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阳某应否支付洪某款项及具体数额的质量问题
洪某已依约完成作业,阳某应当在洪某完成作业并交付后及时支付报酬,双方均认可案涉门窗制作安装总价款尚余25480元未支付,而两扇大门制作安装的总价款为16530元,故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除两扇大门外的剩余款项8950元洪某有权要求阳某支付。洪某为阳某制作安装的两扇大门确实存在质量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减少报酬,洪某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自愿减免5000元报酬,结合案涉两扇大门存在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案涉两扇大门阳某尚应支付洪某11530元。综上,法院判决阳某应支付洪某承揽款20480元。
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衡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装饰装修行业蓬勃发展,很多人为了省心省力,把新房装修承包给他人。但在装修过程中,因“货不对板”、装修缺陷等质量问题也频频引发纠纷。对此,法官提示如下:
消费者在选择家装定制服务时,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的质量、材质、规格、尺寸等内容,同时妥善保管好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原始资料。在装修过程中,建议消费者主动跟进进度,及时检查确认,一旦发现与约定不符或存在质量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若与装修方协商无果,可通过消费者组织、行政投诉或司法途径维权。
家装行业经营者也应坚守“品质至上,诚信筑基”的经营理念,将消费者体验放在首位。货物送达现场后,与消费者共同开箱查验,并签署货物交接单。杜绝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不诚信行为,对消费者指出的质量问题,积极沟通并限期整改,真正让每一位消费者装得放心、住得安心,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来源:平安衡阳县)
责编:王汝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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